沪房地估协〔2014〕1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3日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14年11月24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
一、估价机构
1.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或备案变更手续;
2.未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3.未按规定公开应公示的事项;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认真执行制度;
5.未经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
6.冒用其他估价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7.专职注册估价师不到位,存在挂证情况;
8.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注册证书;
10.允许本机构估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11.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
12.诋毁行业内其他估价机构信誉和损害其正当利益;
13.未经估价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4.未履行估价业务合同约定的承诺;
15.违反估价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项目;
16.以恶意压价的方式争揽客户;
17.在受到暂停资质的行政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估价报告;
18.未因利害关系而采取回避措施;
19.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20.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21.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22.在估价师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估价师的名义在估价报告上代签字;
23.允许或要求估价师在未实际参与的估价报告上签字盖章;
24.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25.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26.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为不合格;
27.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28.估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存在失密、损坏、涂改、丢失情况,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29.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
二、估价师
1.以伪造材料和虚假信息申报注册;
2.涂改、出租、出借估价师注册证书;
3.言行不当,对估价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对所在机构、本人进行虚假宣传;
5.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估价业务;
6.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
7.未因利害关系而履行回避义务;
8.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为他人的估价报告签字盖章;
9.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10.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11.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12.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13.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14.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15.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16.未按规定提交估价业务资料归档,归档的估价业务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17.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