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6〕24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2010年《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6229日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5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5.5平方。

二、20163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31

本文于2016-8-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