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6〕184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资质审核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未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而通过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对于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1.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

2.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

3.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

4.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中,集中爆发不良贷款;

5.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靣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按规定发布和撤除。

二、依法合规开展日常合作

 

各商业银行要依法合规开展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日常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合作中介机构允许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要求合作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商业银行不得与合作中介机构相互勾结提供“酋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中介服务捆綁,不得以“返佣”形式给予或变相给予中介机构经济利益。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中介机构承诺的行业自律要求,要求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同建立承诺函制度。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配合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搭建工作。对于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便利服务措施;对于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其信息向有关部门报送,并中止与失信房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

此外,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监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联动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暂停与其业务合作。

 

特此通知。

 

                                                                                                                                         2016922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本文于2016-11-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