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摘选自《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研究》课题成果报告。该课题系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首批上海市房管领军人才系列课题项目,由我司总经理朱雯牵头负责,已于近期通过验收。
关键词:行业自律、资产评估法、行政监管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一般认为,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法理学及经济学理论。
1.法理学理论依据
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主导行业自律,就在于其拥有的行业自治权,而行业自治权则可以用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及私法自治理论来很好地进行解释。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它本来是用来解释国家产生的原理的,即国民自觉自愿通过契约达成合意的方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来制定法律,国民予以遵守以建立社会公共秩序,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私法自治与公法治理相对,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两个方面。公权力的行使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私法自治主要存在于民商事领域,主张民商事活动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通过契约的方式完成民商事法律行为,体现了民商事活动主体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
行业自律在实质上也是私法自治行为,同行业的从业者通过协会章程这一“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加入行业协会,通过民主机制表达自身诉求,参与行业协会的民主管理,接受协会自律规制,享受协会会员服务。
2.经济学理论依据
行业自律的经济学理论主要包括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败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简单而通俗地讲,就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经济中,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其假设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由于多种多样的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在公共物品或服务领域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最优,于是就出现了市场失灵。再者,政府的行政能力也是有限的,对市场上的有些事情不应该管,或者管不了,或者也管不好。既然这样,那就既不能完全靠市场,也不能完全靠政府,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与市场二者的共同作用,而应该再寻找一种中间力量,建立一种“自治的组织”让他们自己管自己,以弥补政府管理和市场作用的不足,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多元化,于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应运而生。
二、行业自律的法规依据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有了法律的授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将有法可依。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可以预见,住建部等部门制定的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将会对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都将是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
研究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需要先行分析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1983年,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试点行业协会制度,对大型经济行业的管理尝试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组织管理转变,并成立了一批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起着主导和推动作用,行业协会承担了政府转移和下放的一些职能,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行业协会的产生模式决定了其具有“官民二重性”:一方面,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关系,与业务主管部门往往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行政挂靠”关系。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会员的利益代言人,为行业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又是独立于政府的行业自律组织。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要求行业协会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目前,《行业协会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启动,“要通过立法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将来一些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原“行政职能”将会“降格”为行业协会“自治权力”,这也会显著提高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能力。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前述《若干意见》和《总体方案》的落实实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将会逐渐理顺,政府监管进一步弱化,行业自律的空间进一步加大,将会逐渐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行业创新发展、政府宏观监管、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辅相成的行业管理与发展新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