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土资乡〔2017〕725号
各区规土局、农委、旅游局:
现将《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局
2017年11月29日
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优化设施规划布局,规范用地管理,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以及《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的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指依托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农村自然环境和乡土文化等资源要素,提供休闲观光、农事体验、产品销售、科普教育、文化品味、休闲度假等服务业态而形成的休闲旅游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规划引导。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平衡,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内,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二)严格耕地保护。严格控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借农用地流转、设施农用地的名义改变土地用途。
(三)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利用农村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四)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建立“造血”机制,促进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增收。
第四条(强化产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引导)
(一)科学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依托本市乡村地区的区位条件、自然特色和人文历史,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农事体验、民俗文化资源,积极开发特色农业、自然生态等多种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提出本市及各区域乡村旅游的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设施规模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平衡。
(二)统筹安排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用地。以新市镇总体规划、郊野单元规划为平台,结合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编制,统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设施用地,合理安排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探索农用地复合利用)
(一)在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前提下,探索农用地的复合利用,以满足游客峰值时期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使用需求。符合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允许非耕农用地在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条件下,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二)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第六条(统筹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统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可以结合设置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农产品科普展示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一)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合法取得的废弃工矿用地、废弃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民宿体验、餐饮服务、农产品展销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商收回闲置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房屋继承占用存量宅基地等,现状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保持原批准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用于民宿体验、餐饮服务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
第八条(建立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立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优先保障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供给。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农产品科普展示等公益性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性设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与存量建设用地“减量化”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符合规划,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设施。
(四)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现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完成相关处置程序,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取得用地指标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实施土地出让。
第九条(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开发运营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将项目建设、功能业态、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就业、环境保护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退出等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实施全过程、全要素动态管理,促进土地利用质量和综合效益提升。
第十条(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
严格禁止利用设施农用地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对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区政府是设施农用地的监管责任主体。区规划土地、农业、旅游等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区农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性质与用途,乡镇政府应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试行)》(沪规土资地规〔2015〕917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